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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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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1月15日发布)。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其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方法计算:

(一)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12个月(4个季度)

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4个季度)

2.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定期定额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附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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