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2项修订为“公共配套设施为人防工程的,企业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大连市人民防空(民防)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批复及人防接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据实扣除利息的终止时间为企业按规定首次开始清算的上个月”、第九条“若售楼处、样板间等是企业开发产品的一部分,则其成本费用(包括装修费)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扣除”、第十条废止。
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35号 )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