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管理以及专项报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报告以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在调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并将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一并报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或不如实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按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监控事项管理的通知》(大国税函〔201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