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现将大连电信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大连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五家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分支机构暂不填写报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并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七、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