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含义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等。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其中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具体办税流程
(一)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申办涉税事项。
(二)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需要通过手机验证或CA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五、过渡期
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六、其他事项
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