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大连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12-13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现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解除、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相关事项。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变更和清税申报。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简并征期及取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六)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七)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主要是指财税库银三方划缴协议签署。

(八)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