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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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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支持和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公告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公告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对保障性住房在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不再预征,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时根据清算情况多退少补。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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