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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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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落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按企业收入附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不再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4号)第一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16〕124号)“建筑业实行附征率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其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当期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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