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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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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

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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