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文件,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下列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税前扣除: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摊销)的限额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摊销)期限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各期的扣除(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三)筹办费中属于与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扣除或摊销额分配;各期的扣除或摊销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二、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申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在进行专项申报时,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以前年度确实发生了某项支出,该支出虽未申报税前扣除,但已经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并附说明后处理。
(二)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以前年度确实发生了某项支出,但该支出既未申报税前扣除,也未在所属年度纳入成本费用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时应报送由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和说明后处理。
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在专项申报时须填报《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专项申报表》(申报表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并进行追溯调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补充申报。
三、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若税务机关已经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实施了税务稽查或者纳税评估,且稽查或评估结果已经涉及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的,可凭相应年度的《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税企交换意见书》允许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纳税人可以不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