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期限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上述期限规定的具体报送日期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三、报送方式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网上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或窗口报送。
本公告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