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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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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第六条和第七条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出口企业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登记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及相关证明申报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金税盘或税控盘)对申报数据加注电子签名。

三、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复出口及进料加工业务申报时除提供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需提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清单》(附件2)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仅限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包括汇总表、明细表、申报清单)可进行无纸化申报,其他纸质凭证仍按原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四、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及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退(免)税电子信息。

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大连辖区内的出口企业,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上述证明电子数据的内部传递。

六、出口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工作中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纸质资料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以申报日期为准)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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