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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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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修改。附件《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中所列主管税务机关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将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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