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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宁财税二〔1988〕12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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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注释:条款废止,第四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司法局、土地管理局、科委、房管处、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条例”精神,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切实做好我市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联合通知如下:

一、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是取得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贴花而未贴印花的凭证在法律手续上是不完备的,因此,各级发放或办理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各发放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在发放、换发、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时,应督促纳税人购买相应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凭证的右上角,并用印章在骑缝处盖戳注销后再核发;各办理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公证、鉴证或见证的单位,应先审核。

(一)该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税票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税票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办妥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然后再办理公证、鉴证或见证。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上门同各单位加强联系,做好政策宣传和代征税款的辅导工作。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印花税税票的领用、代售、保管、结报工作。

四、各单位在帐户上要专门设立“代征印花税款”科目,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款期限,及时将税款解缴金库。税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月付给代征税额5%的手续费。

五、各单位要将税务部门发给的手续费用于搞好印花税代征工作,可以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作经办人员的报酬。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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