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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1〕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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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中与新《征管法》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均应按照新《征管法》规定严格执行。

二、新《征管法》中所涉及的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之前,我市暂保留原格式,相应条款由各地根据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修改。

三、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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