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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地税一〔2002〕2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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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区财税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人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市民的纳税意识,现就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所谓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是指纳税自然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履行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等方面的真实性。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建设要在充分宣传税法的基础上,发挥税收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的有效监管和对自然人纳税失信行为的有效惩处作用,全面提高广大市民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纳税自然人纳税信用的建设,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自然人纳税信用服务体系,为建设“信用宁波”服务。

二、基本要求。有纳税义务的纳税自然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觉纳税。

1、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者要正确进行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法申报纳税。不具备条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根据实际的营业额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2、纳税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

3、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个人收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自然人依法纳税后,要妥善保管纳税凭证。

三、主要工作内容

1、各级税务部门在上级的领导下,负责对纳税自然人信用建设。要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无偿提供各种税务咨询服务,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法规,保护合法收入,打击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2、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完善收入申报制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有效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要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了解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督促和检查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代扣代缴义务人要完整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高收入个人要推行应税收入自行纳税申报的办法,目前要根据有关要求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

3、税务机关要逐步运用信息对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等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对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个人收入明细表进行建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纳税自然人纳税档案,对纳税自然人实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部门配合。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各部门应加强配合。要通过建立有关制度在政府网络中积极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做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自然人的有关信息。

五、加大打击偷逃税力度

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对失信纳税自然人的打击处罚力度。每年选择二至三起典型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较大案件和扣缴义务人严重失职的查处案件予以曝光,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六、正确管理使用信息。对纳税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的有关信息披露、使用、管理,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税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人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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