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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5〕94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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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 以协议价格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 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二、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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