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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9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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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6〕77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贯彻落实烟叶税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就贯彻落实《条例》、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布置和浙地税函〔2006〕412号文件精神,我市烟叶税统一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烟叶税制转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引导烟叶种植和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烟叶税作为一个新税种,也是我市各级税务部门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烟叶税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烟叶税的贯彻实施是税务部门的一项新工作,虽然不一定涉及到每个县(市)、区,但各地都要认真学习,把《条例》及市局的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有关基层征收单位。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和农业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排查税源,掌握烟叶生产的布局和收购情况,找准征管切入点,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尽快将烟叶税纳入正常的征管秩序, 确保烟叶税《条例》在我市的顺利贯彻 。

对《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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