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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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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实施后,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将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有效移动电话号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比对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以后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仅需出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在确认其身份并校对移动电话号码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四、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办税人员在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证件的,税务机关在提醒告知实名办税相关要求后,仅受理其当日申请的涉税事项。2017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五、宁波市税务局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六、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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