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宁波市税务局将逐步扩大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
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一)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