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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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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内容修改,无需无纸化申报备案,资料留存备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附件。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鄞州区、保税区、慈溪市、奉化市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且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其他地区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确定为宁波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暂不纳入无纸化申报试点范围。

宁波市税务局将逐步扩大无纸化申报试点的范围。

二、在本公告第一条确定的范围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备案表》(见附件),并在备案的次月实行无纸化申报:

(一)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三)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等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时需试点企业提供纸质凭证的,试点企业应按规定提供。

五、试点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查询本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办理情况。企业如需出具相应纸质文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出具。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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