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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第一批)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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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第一批)》予以发布。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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