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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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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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