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挖掘税源潜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省局强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以强化管理为突破口,认真落实《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夯实征管基础,切实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
二、搞好协作,加强出租房屋税源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根据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对出租的居民住房,各地要积极与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这些单位熟悉情况、联系广泛的特点,通过联合办公、委托代征等形式,构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二是对出租的沿街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摸底调查,核对纳税人“四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产证、身份证)等措施建立健全商业出租房屋税收的税源登记档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源信息的传递机制,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及保有环节有关税种的征管信息,将房屋租赁业营业税、印花税征收信息与房产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跟踪掌握出租房屋的税源情况,重点查找漏征漏管户并核实其出租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情况。
三、强化征管措施,力求税款应收尽收。一是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承租人提供的出租人住址、电话等信息无法找到出租人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由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二是各地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凡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相符的,可视为其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对相关证件不符又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三是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以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四是对纳税人以房产投资为名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建章立制,调动协护税组织的积极性。各地要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完善制度建设,在税款征收、解缴,票据保管使用等方面切实加强管理,形成一套完整的代征工作运行、管理、监督机制,保证税收票证存放安全,使用规范,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各地要积极与政府沟通,制定办法,增强财力保障,及时、足额拨付手续费,充分调动协护税组织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大检查力度。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稽查力量,集中时间,对企事业单位、城中村及商业集中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商用楼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近两年来从未申报纳税的重点纳税人。对有偷、逃税款行为的纳税人要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各单位要通过检查,打击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增加税收收入,改善治税环境;通过检查摸清税源底数,健全税源档案,强化源泉控管。同时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偷逃避税的手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征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执法刚性,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六、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相关税收政策,使房屋租赁双方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或根据辖区实际设立便利纳税人的缴税网点等方法,方便纳税人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