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及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作为销售方申请代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方形,规格为50mm×30mm,边宽1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首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名称较长的可分两行。税务机关名称为县税务机关规范名称。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n)”,“n”为一个县税务机关范围内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数量,用阿拉伯数字1、2、3……n表示。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尾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为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自县税务机关新机构挂牌当日启用,原河北省国税系统、原河北省地税系统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