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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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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注释: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替代,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冀地税发〔2008〕80号)中第二条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中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另外,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比照上述政策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不再退税。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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