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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2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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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三、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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