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即国税发〔1996〕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武装部队干部工薪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的部门,比照省局《关于军队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即冀地税函[1996]54号文件中政策规定,按月代扣代缴税款,就地入库。
二、接此通知后,各武装警察部队驻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武装警察部队财务部门接洽,明确代扣代缴责任,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6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 87号 1996年5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附件1:
中国人民武装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6〕后财字第84号 1996年4月15日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校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 后财字第 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税务局缴纳。
特此通知。
附件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6〕后财字第102号 1996年 3 月 14 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 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
、稿酬 、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办理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