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函〔2010〕12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