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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1〕6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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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冀地税发〔2001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注释: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通知)、《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以下简称6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按照57号通知的要求,切实掌握每一户扣缴情况和每个人的纳税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同时要研究制定加强征管的措施,加大对主同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为了规范管理,省局设计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调查表、征收台帐和档案式样(见附件1—6)。高收入者的标准为年收5万元以上。各市局要将57号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对高收入待业和高收入者的调查摸底情况以及对其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底报送省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57号通知第三条、61号通知第二条的要求,结合省局《关于2001年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17号)、《关于开展200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59号)的精神,认真搞好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要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查深查透,避免走过场。专项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员对部分进行抽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汇总表(使用61号通知附表4)必须在10月15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和稽查局)。要根据总局提出的今明两年重点打击和治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行为的要求,结合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新的《征管法》,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查处力度。各市局要在11月30日前,分别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1件,省局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高收待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见附件7)内;扣缴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反映的款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并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不断完善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市局在高收入者中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目前,我省代扣代缴面已达到95%以上,但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应扣未扣等问题仍名然存在。为此,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利用三季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对代扣代缴单位,尤其是高收入行业的检查力度。对已经发放代扣代缴证书的单位,在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之前代扣代缴证书继续使用。要督促代扣代缴单位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限期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不规范不合法和违法犯罪的行驶,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原《征管法》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征管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今年下半年各市局要对本辖区2001年6月底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户数(按工商营业执照统计)、实际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的户数、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与上年同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比较等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年底前报送省局(见附件8)。对帐薄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查帐征收;对不建帐建制或帐实不符的,要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59号通知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市及市以下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由各市局负责清理纠正,并将结果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对市及市以下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清理,并写出书面意见提请当地政府进行纠正。对虚收、乱收税款等行为也要进行整顿。属于税务机关行为的,要立即改正;属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也要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政府纠正,纠正有困难的要向省局报告。各市局在8月5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将对清理和纠正越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和纠正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七、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今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日定为10月13日。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早谋划,在宣传实效上下功夫。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规以及新征管法、新政策、新规定,增强广大公民的纳税意识。要有重点地宣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工资外收入、个人房屋出租收入、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在加强对城市宣传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农村的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把农民从事养殖、行医、运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作为宣传的重点,提高广大农民的纳税意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重点税源调查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重点税源调查汇总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重点税源调查表

4.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台帐

5.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个人档案

6.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档案

7.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8.2001年1—6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


2001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   2001年6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同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来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持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收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增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须申报的具体收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帐;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做好个人独资和合粉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税,对不建帐建制或者帐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帐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帐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彩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59号  2001年6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执行情况总的看是好的,但是,也有的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吸引人才为借口,擅自越权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对各地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彻底纠正。为此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理和纠正擅自越权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各地擅自出台违反统一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但破坏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正性,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的作用,这是当前个人所得税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清理和纠正各地越权自定的优惠政策,又是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讲政治、讲全局的高度,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税务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全国统一政策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2001年6月底以前自行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于7月10日前报告总局。

三、地方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于2001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并负责提请当地政府在7月底前纠正,于8月10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附后),于7月10日前报告总局。

四、鉴于航空公司、足球俱乐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普遍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除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清理纠正各地对这两个行业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航空公司和足球俱乐部在今年5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由航空公司和足球俱乐部按规定补缴;对今年5月1日之后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认真落实新的《税收征管法》,各地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出台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今后如果发现再作出与全国统一政策相抵触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的,总局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总局将对清理和纠正越权擅自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1号  2001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整顿税收秩序的力度,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内部部置如下: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割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报送局领导审核,经分析筛选,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

2.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征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弄;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司)。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一)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近两年来主办、承办过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单位、制作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7)承包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

(8)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9)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大户。

2.检查的重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特别是工资表以外的工资性收入和股票期权或认股权收入;

(2)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参加经营性演出(走穴)、拍摄广告演出、从事经纪服务、中介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国家税务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

1.自动转存业务代扣代缴利息税情况;

2.各储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设计是否正确;

3.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要求全面、准确填写并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三)检查要求

1.突出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将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者身上,避免撒大网的检查方法,集中力量,把前文列举的检查范围查深查透。

2.各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和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不能只补税,不罚款,凡所属时间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生效以前的,按修订以前的规定处罚;凡所属时间为新《征管法》生效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以督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

3.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4)。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于2001年10月底前上报总局(稽查局和所得税管理司)。

三、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不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色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金税工程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责任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中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从2001年5月20日开始,9月底结束。

其中,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0天左右,税务机关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天左右,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第三阶段40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第四阶段15天左右,由税务机关进行总结整改。

在接到本通知之前,今年已经进行了或者正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地区,应对照以上所列检查范围和内容,如有遗漏,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总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

1.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

3.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

4.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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