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征收中遇到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征收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同时具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因此各地对需要征收房产税的工矿区,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列表(样式附后)报送省局审批。第批报送的工矿区应于二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三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是指不包括市辖县的农村。
三、国营粮食系统经营平价粮油的单位,属于国家政策性亏损补贴单位。因此,对各地粮食局、粮食公司及所属粮站、粮库、粮店等本身自用的房产,自文到之日起暂缓征收房产税。粮食加工厂和专门经营议价粮油食品的厂、店,应照章征税。
四、各专业银行,有的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不属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五、地方铁路局所属企业,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六、各企业的工会用工会经费兴建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房产,未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的,比照人民团体自用房产免纳房产税。
七、个人兴办的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疗所自用的房产免税;但属于以出售产品、对外加工修理、出售假牙、假眼、卖药为主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八、单位购置房屋开发公司的房产和个体工商业户购置工商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兴建的房产,长期使用,不另付房租的,购置者为纳税义务人,应分别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附件:《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审批表》(略)
1987年1月15日
废止内容:附件《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