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便于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的规定,现将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认定标准为:2016年7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月平均申报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度1月20日前,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申报纳税情况,认定纳税人本年度的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水资源税纳税期限认定标准为:上一年度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月25日前将符合按季度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负责取用水量核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核定取用水量。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