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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冀税二字〔1988〕第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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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局《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会议修改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征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合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凡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均应缴纳印花税(以下简称贴花)。未列举的不贴花。

二、略。

三、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代委托方购置的原材料,应包括在加工费内计算贴花。

四、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不论系统内外,只要书立合同均应照章贴花。

五、技术合同,有金额的按合同金额贴花,无金额的,按每次兑现时的金额贴花。

六、产权分割书据,由立据人各按所得财产价值金额贴花。

七、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暂不贴花。

八、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开据的定做、修理单,不视为合同,暂不贴花。

九、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据的托运单据,不视为合同,暂不贴花。

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农民订立的收购农副产品合同,免贴印花(包括收购部门系统内上下级之间订立的农村产品收购任务合同)。

账簿

十一、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内的车间、门市部、仓库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统计簿,不视为营业账簿。

十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的经费账簿免贴花;但对外生产经营使用的账簿应照章贴花。

十三、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帐,暂不贴花;但对外生产经营使用的账簿应照章贴花。

十四、会计核算使用的活页帐,应分类装订成册,除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资金贴花外,其他按营业账簿每本贴花五元,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由于工作的需要,使用的活页帐,平时不能装订,年终才能分类装订成册。可在装订时贴花。

十五、会计核算使用的活页帐应贴的印花税票,必须贴在账簿的首页,不准贴在帐皮或扉页上。

十六、记载资金的总账,按资金总额贴花后,不再按本贴花。

十七、十八、十九、略。

二十、微利和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负担较重的,可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在三年内分次贴花。

贴花

二十一、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当前只限于各专业银行书立的借款合同;保险公司书立的财产保险合同;铁路、公路运输公司书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其中确属合同数量较多,贴花频繁的,可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

二十二、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编列号码,装订成册,并将应纳税的凭证(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凭证)份数、金额和应纳税额写在封面上,以备查核。

汇总缴纳的税款,可以填开“税缴款书”直接入库,也可购印花税票粘贴在每册汇总凭证的封面上并注销。具体汇总缴纳限期、限额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二十三、各种凭证、账簿上的贴花,必须实贴,以便检查,不准重叠、折叠粘贴。

抄报:国家税务局


198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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