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税务局:
据各地市反映,现将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城市的建制工矿区,按城市确定适用税额,如经济条件较差,适用城市税额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经地、市税务机关批准,暂按工矿区的税额确定适用税额。
二、对楼房及周围占地,如有经营使用的,应按经营使用的实际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
三、凡是租用土地(包括租用耕地、房产占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由实际使用人代扣代缴土地使用税。
四、取土、采石用地(山)、一般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建设规划区的土地,属于城镇的征税范围,适用所在城镇的土地税额;但土地使用税应分别向地籍所在地的市、县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地点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基建期间,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征收,除特殊规定外,对上半年征期过后规定的法定减免税,应从7月1日起执行;对下半年征期过后规定的法定减免税,应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法定减免税执行日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98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