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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0〕1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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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删除第一、三条。第二条修改为“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顶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修改后的规范文本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

注释:省局意见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国家税务局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4号《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对房产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86)集税二字第46号文件中第7条所说的低价房租,是指房租改革前的居民住房的房租标准;高于房租改革前居民房租标准的其他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事改企单位的收入抵项预算拨款,财政不再拨付事业经费的,应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不足半年的,可按月征收房产税。


1990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34号 1990年4月24日


我局(86)财税地字第8号和(87)财税地字第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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