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73号文《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的货运凭证,有的是全省统一规定的运输货票,有的是各地自定的货运凭单、发票、货票等。但不论何种名称,凡具有结算运输费用性质的货运凭证,均视同运费计算凭证,均按规定贴花。
二、在货物运输中,承运方和托运方只就其各持的一份运算结算凭证贴花,其他副本和抄本免贴印花。
三、代办单位代承。托运双方书立的运输货运凭证,凡属于运费结算凭证性质的,均应负责代扣代缴承、托运双方的印花税。
四、在国际货运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等单位作为运输企业或托运方的,其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问题,扔按照〔1989〕冀税外字等38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代扣单位在运算结算凭证上一律加盖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六、以上请与〔1990〕冀税三字第47号文《联合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199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