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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税三字〔1991〕第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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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注释:删除第二条。修改后的规范文本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各地区、省辖市税务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文件《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省内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纳的印花税,一律有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在涉及省际关系,非全国性的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可比照全国性的订货会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完税。

1991年9月2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1991年9月3日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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