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征管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该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局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部分已不适用的文件公告废止。
二、该公告主要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文件废止后,有关工作如何继续开展?
国地税机构改革后,经我局与相关部门研究,拟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不需要重新发文,废止后不影响相关业务执行。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87号)相关内容按照国税发〔2007〕3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福建省邮政局2007年改制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相关工作由福建省邮政分公司承接,经协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96号)不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仍然有效,仅作为税务、邮政协作内部执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