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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按工矿区征收房产、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三字〔199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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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唐地税政二〔1994〕2号关于对潘家口水库所在地按工矿区征收地方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潘家口水库所在地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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