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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166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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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冀地税函〔200616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注释: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研究石家庄市、沧州市和邯郸市税务局为省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工作试点单位。三单位要尽快制定试点运行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其他各市税务机关和同级邮政部门共同协商,可选择部分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试点工作。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寄送使用统一的信封格式,由邮政部门负责印制。需要邮政部门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所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空白票据由税务机关提供。

四 、邮政部门负责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台账,向税务部门结报票证时一并提供。

五、资费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费每件不高于0.60元。

(二)信封制作、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封装费用每件不高于0.30元。

(三)如遇国家邮政资费调整,上述费用标准中邮资部分作相应调整。

六、数据保密要求

在数据交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过程中,邮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封闭作业,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严格执行数据登记、保密、存档、销毁等制度。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寄送流程及要求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优化纳税服务,节约税收成本,在总结去年部分地区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商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试行使用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完税证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二)对完税证明需要寄递到个人家庭住址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的详细地址;对收件人(单位)地址变迁的,邮政部门在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改寄(投递)工作。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市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确保送至纳税人手中。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寄送流程及要求


一、制作寄递流程

二、各环节要求

(一)数据传输:“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年制作邮寄,于制作前3个工作日,各市税务局、邮政局指派专人负责当期完税证明信息及名址数据的传输,市邮政账单制作中心技术人员负责对数据格式及数量进行检查,如有格式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告知市税务局数据上传人员,由市税务局按双方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双方确认数据无误后,市邮政账单制作中心进行试打印,并从试打印的完税证明中抽样传递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开始当期完税证明打印。所有完税证明打印封装完毕后,市邮政账单制作中心负责对当期完税证明打印情况进行统计,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打印报告及差错数据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对打印数量及差错数据进行核实。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投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制作完毕后,各市级投递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投递完毕。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退信:4到5个工作日内,各市邮政局账单制作中心将当期完税证明退信交市税务局,双方签字确认。

(五)投诉查询:各市税务局受理有关完税证明投诉后,确认该用户数据存在,并且未作退信处理的,要及时联系邮政局相关人员进行查询,邮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回复市税务局。

(六)名址核实:各市邮政局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投递完毕,应及时将退信及名址修改清单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收到退信清单后,应及时对客户信息数据进行核实,并对邮寄完税证明地址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交市邮政局,进行二次投递。

三、质量监控

(一)过程监控:市邮政账单制作中心打印封装完毕后,提供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安全保密(操作人员、在场人员)、数量、数据删除、时间等报表,交市税务局。

(二)数量准确性的核对:市税务局对当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数量与市邮政账单制作中心提供的报表,进行核对,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并予解决。

四、投诉处理办法

(一)投诉处理流程

1.各市税务局收到有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投诉后,确定当期客户数据存在,并及时与本市邮政局指定人员联系,通知邮政局进行查询。

2.各市邮政局受理投诉后,及时进行有关查询,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市税务局相关人员。

3.如涉及到跨省或跨地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投递查询的,由各税务局将需查询情况报省税务局专人,由省税务局通知省邮政函件局专人进行查询,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省税务局。

4.处理流程图

(二)投诉责任处理

1.如因邮政查询答复不及时或投递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未妥善解决的,比照漏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处理。

2.如因客户原因或因收发室代收等原因造成客户投诉的,邮政负责与客户协商解决。

3.如因税务局未提供数据或数据内容有误而造成客户未收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邮政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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