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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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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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