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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2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1-24
【字体:

注释:冀地税函〔200623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

注释:失效条款,企业所得税内容。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注释: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替代,宣布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经省局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河北省慈善总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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