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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5〕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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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承地税三发〔1995〕24号文《关于总后军需工厂外迁后不再按工矿区管理的请示》收悉。鉴于总后3540工厂、3532工厂、3544工厂和3524工厂外迁后,其原所在地已达不到工矿区标准,经研究,同意对上述企业原所在地不再按工矿区进行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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