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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1995〕2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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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财税字〔1995〕86号文件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由省分行集中缴纳。为了照顾各地的财政利益,对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由省级以下农业银行以所代理的业务的应纳营业税额作为依据,按季代扣代缴,在当地缴纳。本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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