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第二条规定,我省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税标准为1.9万元。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提高,这一免税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具体免税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含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
二、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