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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28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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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条款,第一、三条。参见《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取暖补贴问题。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省直各类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冀政办〔20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当年10月份一个月基本工资加200元误餐补贴之和的85%)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由于企业发放的工资名目繁多,难以准确核定职工的基本工资,为便于操作,规定如下: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2.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执行,但个人用以计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一个月基本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

3.企业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22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按4个月分摊到所属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住房补贴问题。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前,对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或福利分房没有达到标准的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下列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二)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上述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绩效工资问题。在工资改革过程中,一些单位对其职工实行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按季或按年考核发放绩效工资。由于平时发放的基本工资只是应发工资的一部分,为公平税负,对按季或按年考核发放的绩效工资,可平均分摊到所属月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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