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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承德市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与御道口旅游风景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9〕1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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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承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御道口旅游风景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承地税发〔2009〕44号)收悉。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御道口旅游风景区企业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条件。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均衡税负,增加税收收入,经研究,同意两地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东至亮兵台;西至三道河口;南至棋塞山门;北至界河。

御道口旅游风景区:东至塞罕坝机械林场;西至多伦县大河口乡;南至御道口乡复兴地村;北至塞罕坝机械林场。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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