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补充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一)经营范围标注有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并在有效期以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平台已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盖有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
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