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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2〕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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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20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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