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8-26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的公告》(地税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我市资源税改革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发生变更、注销、吊销的,应在30日内向开采地税务局申报。开采地税务局依职权为纳税人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二、纳税人使用自采粘土生产砖、瓦等产品对外销售的,按照其生产所用粘土数量计征资源税。无法确定生产所用粘土数量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产所用粘土数量=砖、瓦等产品的销售额×1%÷1.5

使用外购粘土生产砖、瓦等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征收资源税。

三、矿泉水资源税的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单独核算的包装费。未单独核算的包装费,不能从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中扣除。

四、随石灰石开采的白云岩等共伴生矿,不征收资源税。

五、纳税人在不同区同时开采地热的,应分别计算开采数量,向开采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资源税。

六、海盐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纳税人生产海盐,自用于连续生产非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6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邮编:030000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