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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对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税三〔1989〕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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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七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的赶工费、加班费、奖励金等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奖励给承包方(勘察设计或承包施工单位)的费用,如赶工费、加班费、奖励金,不在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总费用之内的,可暂免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贴花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不论以什么名称书立,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关于环卫系统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粪便运输协议贴花问题。

应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贴花。

四、关于引厂进店协议的贴花问题。

工业企业为了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与商场签订的引厂进店协议,凡是销货收入作为商场的销售收入,并由商场缴纳营业税,双方按期结算货款的,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五、仓储保管合同,既没有期限,也没有费用标准,应如何贴花。

确实无法计算金额的仓储保管合同,可暂先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六、关于人防部门出租地下房屋的书据贴花问题。

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的规定贴花。

七、关于继承、赠与、析产房屋的书据如何计税贴花问题。

对继承、赠与、析产房屋书据中,只有间数,没有价值的,可暂定10M*M为一标准间,楼房每标准间贴花10元,平房每标准间贴花5元,不足5M*M的房屋免贴印花,满5M*M不足10M*M的房屋按一标准间计算贴花。

一份继承、赠与、析产房屋的书据,只有房屋一间不足10M*M的房屋的,按一标准间计算贴花。

八、事业单位有经营收入的账簿如何贴花问题。

对单独设帐记载经营收入的,应按规定贴花。对将经营收入与事业单位和用一本帐的,仅就记载有经营收入的账簿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票应贴在该账户的第一页右上角。

九、定作方与制作方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贴花问题。

有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制作方按照规定价格偿付材料款。制作方制作出成品,按照成品的价格与定作方结算产品货款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和原材料、产品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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